年1月的楼市成交数据新鲜出炉!
江门市一手住宅成交套数套,由于临近春节,环比下降了24.5%,同比上涨32.1%。
年想置业,先来了解下今年的楼市行情吧!
全市新批预售套数据显示,1月,全市批准预售面积36.92万平方米,批准预售套数套,环比下降55.1%,同比下降18.4%。其中蓬江、江海批准预售面积同比、环比均有大幅下降,批准预售面积10.76万平方米,环比下降57.3%,同比下降47.3,批准预售套数。
鹤山批准预售量与蓬江、江海不相上下,批准有时候有面积9.26万平方米,批准预售套数套,是四市批准预售最高的市。
恩平批准预售面积1.08万平方米,批准预售套数0套。新会批准预售面积5.93万平方米,批准预售套。台山批准预售面积7.1万平方米,批准预售套。开平批准预售面积2.79万平方米,批准预售套。
截至1月底,全市待售的商品住宅共套,环比下降了1.3%,蓬江、江海商品住宅待售套数套,较去年12月减少了套。开平待售的商品住宅共套,位居全市第二。
新会房价再次登顶1月,全市一手住宅成交总面积达40.69万平方米,成交套数套。其中蓬江、江海住宅成交套,环比下降28.1%,同比增长9.6%。恩平住宅成交套,环比增长70.3%,同比增长.7,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恩平市于年头两个月试运行商品房网签系统,导致该市在此期间商品房成交数据偏低。
除恩平的成交量大幅增长外,其他各区成交环比均有下降。新会住宅成交套,环比大幅下降42.5,同比增长9.6%。鹤山住宅成交套,环比下降9%,同比增长34.4%。台山住宅成交套,环比下降2.2%,同比增长93.8%。开平住宅成交套,环比大幅下降43.7%,同比增长1.6%。
对于市民较关心的房价问题,蓬江、江海1月住宅成交均价元/平方米,环比下降了2%,同比上涨1.7%。
1月新会以元/平方米的成交均价再次登顶,环比下降1.2%。从去年7月全市楼市数据公布以来,新会房价以登顶四次,年9月,新会一手住宅的成交均价为元/平方米,位居各区域首位;11月,新会以元/平方米的成交均价超过蓬江、江海,再次登顶,当月蓬江、江海一手住宅的成交均价为元/平方米。12月,新会以元/平方米的成交均价再次登顶,比当月蓬江、江海房价超出元/平方米。
其它区域一手住宅的成交均价分别为:鹤山元/平方米,环比下降7.6%;台山元/平方米,环比下降4.4%;开平突破四字头,均价元/平方米,环比增长4.8%;恩平元/平方米,环比增长6.9%。
恩平二手房成交套数猛增二手房方面,1月全市二手房成交27.48万平方米,环比下降33%,其中成交住宅20.52万平方米,环比下降9.6%,成交套数达套。
从区域来看,蓬江、江海成交二手住宅套,新会成交套,鹤山成交74套(环比大幅下降64.3%),台山成交套,开平成交套,恩平成交套,环比大幅增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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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财政部发文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年2月17日
转自江门置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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